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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刑更332号

田向勇破坏电力设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
当事人
田向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332号罪犯田向勇,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延津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新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向勇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被告人田向勇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6日作出(2012)豫法刑二终字第002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31日起至2031年3月30日止,于2013年3月15日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罪犯田向勇在执行期间,于2017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对罪犯田向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1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田向勇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向勇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5次,2018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原判认定被告人田向勇系主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田向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田向勇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31日起至2030年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王 珏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霍宣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