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刑更117号罪犯朱勇,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2月26日作出(2008)一中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津高刑执字第21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朱勇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起止为2010年9月17日至2029年9月16日止。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62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院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35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以(2016)津01刑更38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犯现刑期自2010年9月17日起至2026年5月16日止。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提出对罪犯朱勇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并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监狱认为,罪犯朱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减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罪犯朱勇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天津市监狱呈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监狱级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天津市监狱提交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朱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但其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综合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9月17日起至2025年10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秀云
审 判 员 李 强
代理
审判员 祁 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桂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