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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2民终2657号

鲍进华、陈桂明与沈同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鲍进华;陈桂明;沈同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2民终26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鲍进华,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其英,兴化市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桂明,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武,江苏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沈同华,女,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上诉人鲍进华因与上诉人陈桂明、原审被告沈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8)苏1281民初2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当事人提供了新的证据,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8)苏1281民初24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桂明、鲍进华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05元、37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军生

审判员  于 焱

审判员  程 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袁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