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2民终26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鲍进华,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其英,兴化市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桂明,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武,江苏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沈同华,女,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上诉人鲍进华因与上诉人陈桂明、原审被告沈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8)苏1281民初2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当事人提供了新的证据,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8)苏1281民初24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桂明、鲍进华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05元、37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军生
审判员 于 焱
审判员 程 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袁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