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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2刑更269号

许幸福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许幸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刑更269号罪犯许幸福,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罗定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6)粤0114刑初10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幸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紫水晶项链1条,退赔违法所得3757元。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5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许幸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幸福在服刑考核期间(2017年5月25日至2018年11月20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考核分计算至2018年10月份,共获得2次表扬518分。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被扣40分,2017年7月28日因教育考试不及格被扣15分,2017年9月30日因欠产扣24分,2018年7月3日因欠产扣1分。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期已交人民币5000元;退赔款人民币3757元,本期已缴3757元;违法所得紫水晶项链1条未缴回。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许幸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严重违反监管规定被一次性扣21分以上一次,依法减刑时减刑幅度应酌情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幸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钟素雅

审判员 赖洁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志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