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8)浙0324执3136号被拘留人王菁菁,女性,住永嘉县本院在执行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与王菁菁、孙良策、孙功政、刘良云(2018)浙0324执313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王菁菁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