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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4行审2号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陈爱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2-1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陈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104行审2号 申请人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太平门直街**。 法定代表人徐文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莉莉、倪雪婷,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陈爱,女,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杭州佳好佳美居装饰材料商城联冠水暖材料经营部经营者。 申请人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被申请人陈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18年2月9日作出杭江市管四罚处字〔2017〕0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处:1、予以警告,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罚款人民币5000元。该决定书中告知了被申请人缴款方式、救济途径等内容,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及诉讼,亦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申请人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遂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杭江市管四罚处字〔2017〕0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陈爱罚款人民币5000元及加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杨佩林

审  判  员  斯文丽

审  判  员  易 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

书记员  王云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