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13498号之二解除保全
申请人:吴美玉,女,1973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
申请人:赵海云,男,1972年4月8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亚军,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曹恒,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赵海云与被告赖家盛、吴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苏0582民初1349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申请人吴美玉名下银行存款47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吴美玉依据已生效的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民终82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银行存款470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美玉申请解除对其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吴美玉名下银行存款47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缪春霞
人民陪审员 吕翠萍
人民陪审员 季惠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陆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