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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刑更138号

卢灿诈骗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1-01-01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卢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刑更138号 罪犯卢灿,男,1993年8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30日作出(2017)闽0525刑初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19年9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卢灿、卢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卢灿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闽05刑终8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建议对罪犯卢灿予以假释,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卢灿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稳定。期间累计获得考核积分1025.5分,表扬1次,财产性判项已执行完毕。福建省仙游县司法局出具了《假释前社会调查评估报行》,同意将该犯纳入社区矫正对象。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月考核表、帮教协议书、缴款凭证、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卢灿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刑期已过二分之一,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卢灿准予假释。 (假释考验期自2019年1月29日至2019年9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丁   美   芳 审 判 员   任贵良

人民陪审员    叶   婷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李华蓉

书记员傅志辉 附注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办理假释案件,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