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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瑞法执字第772号之一

丁国金、李汉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江西省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国金;李汉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瑞法执字第7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丁国金,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现住瑞昌市。 被申请执行人李汉发,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住瑞昌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瑞民初字第146、286、3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丁国金偿还借款300,00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消偿还。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汉发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相应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喻世冲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柯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