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瑞法执字第7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丁国金,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现住瑞昌市。 被申请执行人李汉发,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住瑞昌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瑞民初字第146、286、3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丁国金偿还借款300,00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消偿还。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汉发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相应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喻世冲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柯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