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197号罪犯李录,男,1987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北省大名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2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录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0年07月25日起至2021年07月24日止。于2010年12月10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罪犯李录在执行期间,2014年06月24日减刑一年二个月,2017年01月20日减刑八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对罪犯李录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1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李录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录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4次。该犯罚金已缴纳。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录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录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07月25日起至2019年0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王 珏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新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