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627民初414号
原告:伊金霍洛旗汇众聚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伊金霍洛旗阿镇誉达嘉上安泰小区**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崔峰,男,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利荣,女,伊金霍洛旗汇众聚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杨布赫,成年,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原告伊金霍洛旗汇众聚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布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伊金霍洛旗汇众聚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伊金霍洛旗汇众聚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金霍洛旗汇众聚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塔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郭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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