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2822执363号申请执行人申权,男,生于1970年4月28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被执行人谭明祥,男,生于1974年7月29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原二公司门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2019)鄂2822民初25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权申请执行谭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在湖北建始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的存款予以保全冻结,现因工作需对其账户予以解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谭明祥在湖北建始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开户号为8101000061653019的冻结。
审判员 解华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可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