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070号
原告:张云龙,男,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陈深明,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王郁,女,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龙与被告陈深明、王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云龙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缓交和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吴宁
书记员姚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