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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10民初1070号

张云龙与陈深明、王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云龙;陈深明;王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070号

原告:张云龙,男,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陈深明,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王郁,女,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龙与被告陈深明、王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云龙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缓交和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吴宁

书记员姚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