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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725民初6670号

侯本建与侯本跃、侯建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1-05-18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侯本建;侯本跃;侯建存;郭代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725民初6670号 原告侯本建,男,195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告侯本跃,男,195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告侯建存,男,61岁,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告郭代君,男,63岁,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本建与被告侯本跃、侯建存、郭代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本建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侯本跃、侯建存、郭代君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本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本建撤回对被告侯本跃、侯建存、郭代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4元,减半收取522元,由原告侯本建负担。

审 判 长 徐龙矩

人民陪审员张纯玺

人民陪审员 马    华    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李    光    军

书 记 员 何    玉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