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302执13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筱,女,1986年10月6日出生,住淄川区。
被执行人:淄博蓝正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钟楼街道办事处店子村。
法定代表人:田睿,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筱与被执行人淄博蓝正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4月10日作出的川劳人仲案字(2018)第28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蓝正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筱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款项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川劳人仲案字(2018)第287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宜宝
审 判 员 宓远胜
审 判 员 邹庆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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