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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85民初111号

高密市顺通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夏秀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1-01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密市顺通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夏秀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785民初111号

原告:高密市顺通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爱风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杰平

被告:夏秀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超 原告高密市顺通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夏秀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密市顺通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法人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杰平到庭,被告夏秀英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超到庭。本案依法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密市顺通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鞋箱款49171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多年业务关系,2018年11月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原告鞋箱款49171元,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久拖不还,为维护的合法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依还原告纸箱款49171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钱不是我欠的,我只是写了欠条,名字是我本人签的。我当时是代表公司去签的名,当时我在高密市世豪雅特鞋业有限公司担任生产经理职务,并有该公司出具的职务证明。 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2018年11月8日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夏秀英欠货款49171元。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为被告夏秀英多年加工鞋箱,业务联系均由被告夏秀英沟通。2018年11月8日,双方对账后被告夏秀英为原告出具欠鞋箱款49170元的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条今欠顺通鞋箱款肆万玖仟壹佰元整。(49171元)夏秀英2018年11月8日”。后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未还。 被告认可欠条是其书写,但主张当时被告是在高密市世豪雅特鞋业有限公司担任生产经理职务。被告与高密市世豪雅特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光忠系夫妻关系。金额方面,被告主张购买了49171元的纸箱,其中还有一部分退回。退回金额没有商定,有当时高密市顺通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司机出具的拉货的手续,手续在高密市世豪雅特鞋业有限公司。对此,被告夏秀英仅提交了高密市世豪雅特鞋业有限公司的证明,证明其担任生产经理职务。该证据上没有单位负责人签名,被告夏秀英亦未提交该公司相关人员出庭作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的签订经过及履行经过,被告是否适格。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主张的欠款49171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来看,原告以夏秀英为被告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夏秀英虽有异议,但举证不充分,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因双方未明确约定利息,原告的利息损失可于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夏秀英偿还原告高密市顺通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欠款49171元及利息(本金49171元,自2019年1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9元,减半收取元5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 锴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袁巡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