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刑更132号罪犯宋勇,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重庆市北碚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0日作出(2011)碚法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勇犯盗窃罪,合并前罪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1万元,共同退赔1.26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7年6月27日,本院作出(2017)渝01刑更52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以罪犯宋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表扬3次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宋勇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宋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无财产性判项已执行的依据,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起至时间:2011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包 颖
审判员 但 斌
审判员 曹 亮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秦冬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