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刑更157号罪犯雷光武,男,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习水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6)粤1971刑初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光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2016)粤19刑终3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9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雷光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雷光武系累犯,且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6年9月20日至2018年11月20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考核分计算至2018年10月份,共获得4次表扬315分。2018年4月29日因劳动欠产被扣1分。原判罚金人民币12000元,本期已交人民币12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雷光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累犯,且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雷光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1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钟素雅
审判员 赖洁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志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