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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302执1603号之二

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1-01-07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18)赣0302执1603号之二 萍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小霞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赣0302执160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内容: 将被执行人陈小霞名下所有的坐落在江西萍乡经济开发区上湾居委会建设东路秋收公寓1栋的房产(产权证号为:萍房权证开字第××、20××04号,土地证号为:萍国用(2010)第796**,萍国用(2008)第59471号)的所有权过户给申请执行人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附:(2018)赣0302执160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一份 执行法官 钟海兵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