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18)赣0302执1603号之二 萍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小霞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赣0302执160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内容: 将被执行人陈小霞名下所有的坐落在江西萍乡经济开发区上湾居委会建设东路秋收公寓1栋的房产(产权证号为:萍房权证开字第××、20××04号,土地证号为:萍国用(2010)第796**,萍国用(2008)第59471号)的所有权过户给申请执行人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附:(2018)赣0302执160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一份 执行法官 钟海兵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