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625民初114号
原告:东源县宝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源县行政大道宝晟花园物业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袁雪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揭金燕,该公司员工。
被告:黄水娟,女,汉族,1978年12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和平县。本院在受理原告东源县宝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水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源县宝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源县宝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4元(按简易程序收取),由原告东源县宝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素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刁筱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