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刑更86号罪犯卿荣,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渝**,大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8日作出(2011)深福法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卿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4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卿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4月9日作出(2013)韶中法刑执字第27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93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粤02刑更63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卿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卿荣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6年8月16日至2018年11月20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考核分计算至2018年10月份,共获得7次表扬160分。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卿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卿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钟素雅
审判员 赖洁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志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