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348号罪犯董少谦,男,199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原住河南省清丰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5)清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少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董少谦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2016)豫09刑终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25年7月28日止。于2016年3月31日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对罪犯董少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1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董少谦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少谦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董少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少谦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24年1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郑建友
审判员 王 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霍宣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