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330号罪犯陈彭飞,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原住河南省浚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5日作出(2014)浚刑初字第1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彭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946.92元。河南省浚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陈彭飞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鹤刑终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7月26日起至2025年7月25日止,于2015年7月22日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对罪犯陈彭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1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陈彭飞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彭飞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7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彭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彭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26日起至2025年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王 珏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霍宣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