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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203民初18885号

厦门律诺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昌吉市万蔓庄园酒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1-05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厦门律诺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昌吉市万蔓庄园酒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203民初18885号

原告:厦门律诺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观音山商务中心花莲路**鸿星尔克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326HPW42。

法定代表人:赵洪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思迪,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鹏,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昌吉市万蔓庄园酒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三工镇二工村**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776JYL93。

法定代表人:夏绪强,总经理。 原告厦门律诺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律诺公司)与被告昌吉市万蔓庄园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蔓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律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思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律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万蔓公司删除侵权文章,停止侵权行为;2.判令万蔓公司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律诺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人民币(下同);3.判令万蔓公司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律诺公司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张敏芝(笔名:芝麻)于2016年11月22日在微信公众号“芝麻在线”上发表了题为《对未来的真正慷慨,就是把一切献给现在》的作品,字数为2716字。后张敏芝将上述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章无忧公司),并授权文章无忧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作品转让前后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后文章无忧公司又将上述全部权利转让给律诺公司。律诺公司发现万蔓公司未经许可、未支付报酬,擅自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万蔓庄园(WINEMAN2016)”上转载涉案作品,万蔓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万蔓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律诺公司所提供的证据的形式及内容均未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相关陈述,确认如下事实: 2018年10月15日,辽宁诚信公证处出具(2018)辽诚证民字第2197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10月12日,申请人张敏芝的委托代理人向该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当日,该处公证人员进行了如下证据保全操作:先通过“百度”网站搜索并点击进入“微信公众平台”,登录“微信公众平台”,登录后显示该账号对应的微信公众号名称为“芝麻在线”,总用户人数为18287,该公众号已送发文章中包含有名为《对未来真正的慷慨,就是把一切献给现在》的作品,记载发表时间为2016年11月22日,作者署名为“芝麻”。2018年10月15日,辽宁诚信公证处向文章无忧公司出具公证费发票一张,金额1200元。 2018年9月7日,张敏芝出具《版权声明书》,声明:“芝麻”为其本人笔名,其将原创作品《对未来的真正慷慨,就是把一切献给现在》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文章无忧公司,并承诺同意文章无忧公司有权自主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第三方。受让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转让前后互联网中侵犯该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投诉、发律师函、提起诉讼、协商赔偿等方式),且有权获得由此产生的赔偿或补偿。 2018年11月1日,文章无忧公司与律诺公司签订《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协议》,约定文章无忧公司将张敏芝作品《对未来的真正慷慨,就是把一切献给现在》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律诺公司,律诺公司可以依法行使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对该作品转让前后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提起投诉、控告、诉讼等,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且有权获得由此产生的赔偿或补偿;律诺公司按约定向文章无忧公司支付相关转让费用;协议签订后,未经律诺公司同意,文章无忧公司不得再将协议约定的相关权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律诺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转让前后所有涉嫌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投诉、发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方式),并享有获得全部赔偿的权利。2019年1月2日,律诺公司向文章无忧公司转账1000元,转账业务摘要显示为服务费、昌吉市万蔓庄园。 庭审过程中,当庭进行如下操作:1.在“微信公众号”中搜索并点击进入“万蔓庄园”公众号,资料显示该公众号的账号主体为万蔓公司,但账号已于2019年1月2日注销。2.登录“存证云”,页面底部显示“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闽I**备09012547号”,以用户名“opencloud_wzwyycb_2261”登录后,在“证据管理-我的证据”项下显示有文件名为“万蔓庄园(2018年09月25日09时41分)”的jpg格式文件,存证类型为网页存证,存证时间为2018-09-2509:41:38,证据大小550.67KB,点击下载该文件;下载的jpg文件打开后显示:万蔓庄园2017年7月16日,文章题目为《能把每一个今天过好的人,明天也坏不到哪里去》,该文章与“芝麻在线”公众号内的作品《对未来的真正慷慨,就是把一切献给现在》内容一致。 另查明,律诺公司就本案与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诺公司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代理费3000元;2019年1月3日,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向律诺公司开具律师费发票一张,金额3000元。 以上事实,(2018)辽诚证民字第2197号《公证书》、《版权声明书》、《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协议》、存证云记录、《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发票等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律诺公司提供的《公证书》、《版权声明书》显示张敏芝(笔名“芝麻”)在涉案作品上署名,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张敏芝是涉案作品《对未来的真正慷慨,就是把一切献给现在》的著作权人。律诺公司受让取得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权利,并可以自己的名义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故原告律诺公司主体适格。万蔓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也未支付报酬,擅自在其微信公众号“万蔓庄园”上使用涉案作品,侵犯了律诺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律诺公司的实际损失以及万蔓公司的侵权获利,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商业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对律诺公司请求的赔偿数额及合理费用在法定赔偿额限度内酌情予以确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昌吉市万蔓庄园酒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律诺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500元; 二、驳回原告厦门律诺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厦门律诺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承担12元,被告昌吉市万蔓庄园酒业有限公司承担13元。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缘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同舟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八)赔偿损失;……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