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1民终1453号

王高峰、王伟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高峰;王伟峰;唐彦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终14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高峰,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伟峰,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系王伟峰之妻),住河南省郸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彦双,女,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苌高真,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高峰、王伟峰因与被上诉人唐彦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2民初10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高峰、王伟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高峰、王伟峰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王高峰、王伟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燕燕

审判员陈涛

审判员谢宏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宇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