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终14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高峰,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伟峰,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系王伟峰之妻),住河南省郸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彦双,女,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苌高真,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高峰、王伟峰因与被上诉人唐彦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2民初10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高峰、王伟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高峰、王伟峰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王高峰、王伟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燕燕
审判员陈涛
审判员谢宏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宇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