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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222民初114号

黄光武、韦兆英等与广西知青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1-01-19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黄光武;黄克梅;广西知青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韦兆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22民初114号

原告:黄光武,男,住广西柳城县。

原告:韦兆英,女,住广西柳城县。

原告:黄克梅,女,住广西柳州市柳**。

被告:广西知青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城县大埔镇洛崖“知青城”。

法定代表人:骆祖军。 原告黄光武、韦兆英、黄克梅诉被告广西知青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原告黄光武、韦兆英、黄克梅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光武、韦兆英、黄克梅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光武、韦兆英、黄克梅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2元,减半收取1446元,由原告黄光武、韦兆英、黄克梅负担。

审判员  韦秋桂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龚著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