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22民初114号
原告:黄光武,男,住广西柳城县。
原告:韦兆英,女,住广西柳城县。
原告:黄克梅,女,住广西柳州市柳**。
被告:广西知青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城县大埔镇洛崖“知青城”。
法定代表人:骆祖军。 原告黄光武、韦兆英、黄克梅诉被告广西知青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原告黄光武、韦兆英、黄克梅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光武、韦兆英、黄克梅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光武、韦兆英、黄克梅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2元,减半收取1446元,由原告黄光武、韦兆英、黄克梅负担。
审判员 韦秋桂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龚著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