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终5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联庆,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夏,女,1953年11月1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
原审
被告:蔡丽碟,女,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系上诉人吕联庆之妻。 上诉人吕联庆因与被上诉人王秀夏,原审被告蔡丽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3民初2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8年11月29日向上诉人吕联庆送达《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应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吕联庆收到通知后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吕联庆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3民初2533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蕴真
审 判 员 黄海瑞
审 判 员 王 帆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郑 励
书 记 员 王雅青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