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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2刑更221号

张雷合同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合同诈骗
当事人
张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刑更221号罪犯张雷,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8日作出(2010)深福法刑初字第1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雷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4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张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4月9日作出(2013)韶中法刑执字第28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92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2016)粤02刑更44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张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雷在本次考核期间(2016年5月16日至2018年11月20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考核分计算至2018年10月份,共获得7次表扬331分。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原已交人民币10000元,本期已交人民币90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8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钟素雅

审判员 赖洁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志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