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执108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飞呗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万延工业城三栋一层。
法定代表人:易道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左英魁,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亿鑫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海北建设大道东路沙溪工业园丰禾园物流中心货运场内西区二幢11号。 本院在执行深圳市飞呗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飞呗物流公司)申请执行佛山市亿鑫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亿鑫货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深仲裁字第3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佛山亿鑫货运公司向深圳飞呗物流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512325.90元及欠款违约金(以人民币512325.90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佛山亿鑫货运公司补偿深圳飞呗物流公司律师费人民币32400元;
三、、仲裁费人民币21089元由佛山亿鑫货运公司承担,该费用已由深圳飞呗物流公司预交,佛山亿鑫货运公司径付深圳飞呗物流公司。因深圳飞呗物流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深圳飞呗物流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金额为人民币565814.90元,执行费为人民币8058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佛山亿鑫货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地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发现被执行人佛山亿鑫货运公司的经营场所大门紧闭,早已停止经营。 五、已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易道登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深圳飞呗物流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能执行到任何财产。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6执108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佛山亿鑫货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深圳飞呗物流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胡智鸿
审判员 简建勋
审判员 凌 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伍超
书记员李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