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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392民初1350号之二

江苏创富汇通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山东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2-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创富汇通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山东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92民初1350号之二 申请人江苏创富汇通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MA1UR4EM30。 法定代表人蔡兴龙,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涑河南街交汇处东南角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6770384X4。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创富汇通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创富汇通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创富汇通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5万元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需要继续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之日前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保申请书。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江苏创富汇通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岳云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守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