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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6292号

王孝林与孙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孝林;孙华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03民初6292号

原告:王孝林,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涛,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华清,男,195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湛,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翔,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孝林与被告孙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

原告王孝林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孝林处分自己的诉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王孝林的撤诉申请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孝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68元,由原告王孝林负担。

审 判 长  吴卫红

审 判 员  赵黎明

人民陪审员  贾 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