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03民初6292号
原告:王孝林,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涛,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华清,男,195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湛,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翔,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孝林与被告孙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
原告王孝林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孝林处分自己的诉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王孝林的撤诉申请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孝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68元,由原告王孝林负担。
审 判 长 吴卫红
审 判 员 赵黎明
人民陪审员 贾 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