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623执恢5号
申请执行人:陈惠明,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执行人:许文平,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申请执行人陈惠明和被执行人许文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许文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文平所有的银行存款3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丽国
审判员 胡于军 执行员 李朱方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逸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