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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623执恢5号

陈惠明、许文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惠明;许文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623执恢5号

申请执行人:陈惠明,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执行人:许文平,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申请执行人陈惠明和被执行人许文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许文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文平所有的银行存款3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丽国

审判员  胡于军 执行员  李朱方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逸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