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106民初58号
原告:浙江左中右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溪路******。
法定代表人:饶正华,总经理。
被告:杭州柒鑫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浙江中小企业大厦**(天度商务秘书托管**)iv>
法定代表人:王爱忠。
原告浙江左中右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柒鑫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浙江左中右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左中右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薛书松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詹 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