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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民辖终118号

刘洋、赵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洋;赵波;河南省绿士达园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辖终1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洋,男,汉族,1974年2月18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波,男,汉族,1985年1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审

被告:河南省绿士达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

法定代表人:陈昌民。

上诉人刘洋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2民初33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一、本案属于欠款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原审法院对本案审理程序违法。所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工程地点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小青

审判员  孙艳凌

审判员  郭 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袁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