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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11执757号

黄华;刘华清;张燕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1-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黄华;刘华清;张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皖0111执757号 刘**、张燕: 你(或你单位)与黄**房屋买卖合同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1民终6059号判决(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命令你(单位)自本令送达之日起3日内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如未按期履行,本院可依法对你方采取罚款、拘留、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