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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执5043号之一

李雨莲、刘兴贵婚姻家庭、继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1-03-02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继承
当事人
李雨莲;刘兴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3执50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雨莲,女,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刘兴贵,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 李雨莲申请执行刘兴贵离婚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市民一终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兴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雨莲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兴贵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白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