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3执50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雨莲,女,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刘兴贵,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 李雨莲申请执行刘兴贵离婚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市民一终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兴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雨莲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兴贵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白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