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604执恢20号
申请人:淮北天工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雷山社区居委会(原木锯厂院内),组织机构代码59427947-4。
法定代表人:吴孝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峰,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5)淮民一终字第003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予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黄峰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峰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仲 伟
审 判 员 邵吉顺
代理
审判员 姚 琪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