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81执599号
申请执行人:陈长功,男,汉族,1959年12月9日生,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杨瑞生,男,汉族,1972年1月6日生,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陈长功与杨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瑞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瑞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3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88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彭国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冠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