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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81执599号

陈长功、杨瑞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长功;杨瑞生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81执599号

申请执行人:陈长功,男,汉族,1959年12月9日生,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杨瑞生,男,汉族,1972年1月6日生,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陈长功与杨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瑞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瑞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3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88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彭国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冠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