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422执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安林,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县人,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大山镇。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吴其超,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猫洞乡。公民身份证号码: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422民初18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吴其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其超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偿还申请人谢安林赔偿款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吴其超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吴其超名下的财产查封、冻结。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其超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故应对被执行人名下冻结、查封的财产予以解除冻结、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其超名下的财产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有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