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212号罪犯覃文边,男,1984年10月05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03月12日作出(2010)兰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覃文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09年10月23日起至2023年04月22日止。于2010年04月02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罪犯覃文边在执行期间,2013年01月10日减刑一年十个月;2016年03月15日减刑一年三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对罪犯覃文边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1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覃文边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覃文边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6次,2018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原判认定,该犯系流窜犯。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覃文边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覃文边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23日起至2019年0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王 珏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新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