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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702民申10号

赵新保、李金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新保;李金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702民申10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赵新保,男,汉族,1956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李金伟,男,汉族,1966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再审申请人赵新保因与被申请人李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豫0702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新保申请再审称,现申请人找到了新的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一切债权债务都早已清算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再审请求:1、撤销(2017)豫0702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驳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一切诉讼请求;2、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李金伟提交意见称,1、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已明显超过法定的申请再审期限。2、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一是原审认定再审申请人在一审审理中对欠被申请人两万元明确表示认可,未提出异议。原审判决送达后,再审申请人也未提起上诉,且已按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二是从《协议证明》本身看,《协议证明》虽载有“关于赵新保和李金伟间的一切债权债务全清不记”的内容,但结合该《协议证明》上下文意不难看出,这里的债权债务仅指与双方租赁房屋场地有关的债权债务,与原审判决认定的赵新保欠李金伟20000元的债务没有任何关联。三是从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8)豫0702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中认定的事实看,也是将该《协议证明》里的“债权债务”认定为与租赁费有关的债权债务。综上,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再审期限,再审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赵新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赵新保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卫素弘

审判员 : 杨 柳

审判员 : 王 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