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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121执2527号

蓝根土、曾旭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蓝根土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121执2527号 申请执行人蓝根土,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执行人曾旭敏,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执行人余金翠,女,1976年8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蓝根土与曾旭敏、余金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121民初102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曾旭敏、余金翠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蓝根土的申请于2018年9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50000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蓝根土与被执行人曾旭敏、余金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曾旭敏、余金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后将被执行人曾旭敏、余金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点对点”和“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民政、不动产等进行查询及依职权到青田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曾旭敏、余金翠在青田县瓯越油茶种植专业合作社持有的股权,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需法院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曾旭敏、余金翠采取布控措施。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林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

书记员 舒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