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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7执恢27号

韩晓英与刘芳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晓英;刘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117执恢27号 韩某某、刘某某: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117民初19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某某偿还案款人民币294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刘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9700元,其中支付申请人29400元,执行费300元,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117执恢27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1月28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罗法官联系电话:029-8691**** 本院地址:西安市高陵区西街七十二号邮编:710200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