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民抗45号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常冬梅,女,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汤原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聂永刚,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聂宝祥,男,195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申诉人常冬梅因与被申诉人聂永刚、聂宝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8民终588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黑检民(行)监[2018]2300000036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罗林成
审判员 单一琦
审判员 冯 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