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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民抗45号

常冬梅、聂永刚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常冬梅;聂永刚;聂宝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民抗45号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常冬梅,女,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汤原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聂永刚,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聂宝祥,男,195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申诉人常冬梅因与被申诉人聂永刚、聂宝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8民终588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黑检民(行)监[2018]2300000036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罗林成

审判员  单一琦

审判员  冯 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