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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22民初317号

黄敏、湖北鑫和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2-17
所属地区
湖北省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敏;湖北鑫和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22民初317号

申请人:黄敏,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巍(特别授权),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湖北鑫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始县花坪镇花果坪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087532092J。

法定代表人:王飞。

申请人黄敏与被申请人湖北鑫和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以保单保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的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湖北鑫和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建始县花坪镇“清江荣郡”项目第5#楼一层临街(沿主马路)2、3、4、5号商铺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湖北鑫和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建始县花坪镇“清江荣郡”项目第5#楼一层临街(沿主马路)2、3、4、5号商铺。上列保全措施的保全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邹蜀奇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