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4民终8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河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文江。诉讼代理人:郭晓洁,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继强,男,汉族,1961年4月6日生,住邯郸市丛台区。
上诉人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继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3民初3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冯 雪
审判员 张增民
审判员 陈志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常新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