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刑更129号罪犯杨松发,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人,初中文化,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9日作出(2002)二中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松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12月2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津高刑一终字第1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津高刑执字第1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以(2012)津高刑执字第02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12年8月2日起至2032年8月1日止。本院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35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以(2016)津01刑更37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12年8月2日起至2030年11月1日止。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提出对罪犯杨松发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并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监狱认为,罪犯杨松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罪犯杨松发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天津市监狱呈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松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监狱级表扬奖励三次,单项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天津市监狱提交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松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但该犯犯罪性质恶劣,依法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综合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松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8月2日起至2030年4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秀云
审 判 员 李 强
代理
审判员 祁 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桂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