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03执119号之一
申请人:马鞍山市海逸冶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78857001-6,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被执行人:临泽县华兴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住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 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1日生效的(2018)皖0503民初859号判决,于2019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临泽县华兴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临泽县华兴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临泽县华兴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临泽县华兴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存款839444.2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鲍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
书记员 马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