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323民初196号
申请人:薛某,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上庸镇南坝村**,现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
申请人:王某,女,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楼台乡白莲村**,现住湖北省竹山县。本院受理申请人薛某与被申请人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薛某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某的银行存款在4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担保人李云庆以其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鄂A×××**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薛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王某的银行存款在4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二、对担保人李云庆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鄂A×××**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薛某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佘云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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