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民终6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江洪,男,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城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万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城县西环路东王祥村。
法定代表人:刘永昌,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不动,男,195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城县。 三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成,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振培,男,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城县。 上诉人刘江洪、廊坊万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不动因与被上诉人田振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18)冀1025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刘江洪、廊坊万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不动与被上诉人田振培已庭外自行协商和解,上诉人刘江洪、廊坊万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不动于2019年1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江洪、廊坊万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不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江洪、廊坊万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不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刘江洪、廊坊万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不动各负担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炳辉
审 判 员 张海霞
审 判 员 王建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振波
书 记 员 王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